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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结算公司:全流程把控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全方位拓展应用推动企业债高质量发展
2022-09-22 00:00:00      中国经济导报


吕娅珊  李鑫  本报记者 | 邵鹏璐

    自2015年起,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,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央结算公司”)已连续7年具体实施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。带着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领域的热点话题,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负责人。
   
七年磨一剑
今年亮点颇多映初心

    本报记者: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7年了,今年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如何?
    中央结算公司:今年5月13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《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、信用评价的实施、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事项。根据通知要求,中央结算公司于5月18日发布《关于发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发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,提出资料报送具体要求。
    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,中央结算公司克服疫情不利影响,先后6次组织座谈会,邀请近30家主承销商参与研究讨论,就评价方案进行多轮意见征集和试算分析,确保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和主承销商实际情况。《通知》发布以来,邀请了37家省级发展改革委,162家发行人,近80家投资人、评级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及10名专家参与评价工作,全面梳理受评主承销商自评报告和参评机构评价表格,汇总相关数据,核算评价指标评分,形成最终评价结果。
    8月15日,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。本次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5家,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,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、B、C三类。其中A类主承销商25家,平均得分86.81分;B类主承销商47家,平均得分78.08分;C类主承销商13家,平均得分69.03分。
    本报记者:今年的主承销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相比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,在设计上有哪些特点和亮点?
    中央结算公司:为深入贯彻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证监会联合发布的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相关要求,进一步体现规范信息披露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主承销商业务开展中的重要性,不断增强主承销商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隐患意识,落实“五早”风险防控机制,中央结算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,结合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,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深度优化调整。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。
    一是着力突出防范化解风险主线,重点考查债券事中事后管理。重点对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进行考量,进一步扩充负面行为类型,尤其是对受理、审核、注册发行和存续期等各环节的失信失职行为、不专业行为加大了扣分力度。
    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,全面考查主承销商业务开展能力。为真实、准确、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,本次评价对“量”和“质”的考核予以兼顾,企业债券发行量和主承销商服务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,将促使主承销商加强履职能力建设,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。
    三是持续推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,显著提升客观指标评分权重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评价、受理审核机构评价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的评分标准,由原来的“主观评分”,调整为需提供客观事实支撑的“负面案例评分”,评价结果更加客观、公允。
    从最终评价结果来看,上述指标的设置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区分度,暴露了部分主承销商存在的问题,对受评主承销商的信用水平、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实现了客观公正、科学规范的评价,符合评价工作初衷。
    
全力防风险
未来健康稳定可持续

    本报记者:主承销商在今年的信用评价中总体表现如何,暴露出了哪些方面的问题?
    中央结算公司:从整体得分上看,受评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,对存量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监测等工作完成度较高,得分与去年总体持平。从评价结果分布看,本年度排名较上一年度变化不大,总体保持稳定,2020年度25家A类主承销商中有19家本次蝉联A类分档,客观反映了受评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服务水平。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,我们发现以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。
    一是部分主承销商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。根据发行人反馈,部分主承销商对企业债券偿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够积极、深入,对存续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不够主动、细致。同时,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反映,部分主承销商在申报及存续期管理阶段的配合情况较差,对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后的汇报不够及时、充分,风险预警处置不够系统、规范。上述情形对评分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。
    二是部分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业务水平仍待提升。在企业债券服务过程中,部分主承销商存在发行申报材料或存续期信息披露材料不真实、不准确、不完善的情况,对项目收益实现方式、项目合规性等重要信息尽调不足,在材料制作方面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、数据未更新、用印不规范等低级错误,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效率,影响了相关指标评分。
    本报记者:作为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机构,中央结算公司对于主承销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,有哪些意见和建议?
    中央结算公司: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工作的有关要求,针对在本次信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,建议各主承销商在今后工作中着力做好以下3个方面。
    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。建立并完善债券承揽、承销、发行、存续期管理等规章制度,在企业债券申报前认真开展尽职调查,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,持续提升信用水平和专业能力。
    二是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。积极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能,认真做好本息兑付风险排查、偿付资金摸排等相关工作,完善存续期管理机制,丰富存续期督导方式,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强化对于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等合规性问题的核查,提升对重点区域、重点行业风险暴露情况的敏感度。
    三是进一步改善执业服务质量。积极配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开展,加强同受理审核、登记托管等机构的沟通配合,严格落实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,协助并督导发行人按时做好信息披露及风险监测预警等各项工作,提升发行注册效率及质量,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。
    下一步,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,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开展反馈座谈、优化指标设置、强化行为引导、拓展结果应用等工作,帮助主承销商持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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